關于推進性別平等的思考
瑞典、挪威都是位于斯堪的娜維亞半島西端的社會福利國家。它歷來以婦女享有較高社會地位,男女平等實現程度位居世界前列而聞名于世。挪威還創造了舉世矚目的性別平等保障機制——“挪威模式”。
為了學習、借鑒瑞典、挪威等北歐國家在推進性別平等、維護婦女權益等方面的先進經驗,進一步完善《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市婦聯組織以副巡視員徐家治為團長、市人大立法人員參加的代表團一行五人,于2009年8月23日至9月1日,赴瑞典、挪威進行了為期10天的工作訪問,全面考察了兩國男女平等保障機制,專門拜訪了瑞典婦女與女童保護協會(ROKS)和挪威婦女和家庭協會兩個重要的社團組織,并走訪了當地的居民家庭,就婦女事業的進步和發展、婦女權益的保護、國家如何從機構和法律等方面促進性別平等等進行了廣泛、深入地交流,為我們正在修訂《深圳經濟特區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提供了強有力的參考。
一、瑞典挪威推進性別平等維護婦女權益的基本情況
1、設立強有力的性別平等保護機構
為推進性別平等,瑞典和挪威都設立了專門的性別平等保護機構。瑞典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會由政府一名女部長負責,部長下設性別平等事務理事會,設專職性別平等事務秘書一名。性別平等事務理事會由各黨政婦女小組、非政府組織、40至60個代表組成。性別平等委員會下設監察官。監察官主要職責是:監察各地政府每年年度報告是否有性別主流化的內容;是否有專門人員負責;是否有專門項目促進性別平等;政府部門是否在從結構上改變社會,提倡性別主流化,共同推進性別平等。在委員會下還設了性別平等事務專門局,執行政府職能。專門局的職能有:負責將性別平等意識納入政府的各部門工作;負責考察各級立法建設是否考慮了性別平等因素;負責對部長和政治顧問性別意識培訓;負責報告性別平等工作進展情況等。
挪威在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方面有三個機構:一是兒童與家庭事務部,二是性別平等中心,三是男女平等事務監察機構。男女平等事務監察機構是《男女平等法》設立的專門執行機構,由男女平等事務督察官和男女平等申訴委員會兩個機構組成。男女平等事務督察官由國王任命,任期6 年。主要職責是處理公眾對有關政府機關不公正、濫用行政權力的投訴,并對此進行調查。必要時,提出改進行政管理的批評意見或者建議。受理的投訴幾乎涉及到所有領域。其中大部分是工作場所的性別歧視問題,如就業問題,還有同工同酬問題。還受理一些男性投訴,20%是有關私人生活的,涉及到父親對子女的監護權,父親產假期間的報酬權,到軍隊服役的權利等等。男女平等申訴委員會是《男女平等法》設立的另一執行機構。由7人組成。其中,2名成員由挪威貿易聯合會和挪威雇主聯盟分別推薦任命;主席和副主席由國王任命,但其中一人必須具有能夠擔任法官的資格。其他成員多為律師。委員會受理的案件,可以是督察官提交的,也可以是當事人主動要求的。同時,委員會也可以要求督察官提交某些特殊案件。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具有約束力。其決定的內容可以是禁止實施與該法相違背的行為,也可以包括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它無權判定違法行為人,是否給予受害人經濟賠償。
上述執行《男女平等法》專門機構的存在,并不排斥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訴。不過,這種準司法性的、免費的案件處理程序,經常是在沒有律師介入的情況下,圓滿地解決問題。所以,事實上目前這類案件經法院處理的很少。
2、營造良好的性別平等法治環境 瑞典和挪威都出臺了性別平等法,其制定的背景源于19世紀60年代末 70年代初,婦女運動在歐洲各國的蓬勃開展。其目的在于促進性別平等,提高婦女的地位。如挪威《性別平等法》第 1條明確規定“本法以促進男女平等,特別以提高婦女地位為目的。”可見,法案的目的是雙重的:一是消除包括家庭在內的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里的性別歧視,保證男女在參政議政、就業、教育和勞動報酬等公共領域中的平等;二是影響和改變公眾對男女在社會和家庭中角色的認識與態度。《性別平等法》強調對婦女地位的提高,不僅凸現了該法的針對性,更把婦女地位的提高,納入了促進社會性別平等的框架之中。
《性別平等法》的適用范圍是反對男女在各個領域內的性別歧視。挪威《男女平等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適用于任何領域里的性別歧視,但宗教團體內部的歧視除外。”第2款又規定:“對于家庭生活及純私人事務,第10條提到的機關不執行本法。”
《性別平等法》規定的內容十分廣泛,涉及各個領域。如瑞典1980年《性別平等法》有七章,二十多條,詳細規定了在勞動市場、錄用、提升、發展、培訓、支付、報酬、管理、分配等各個環節禁止性別歧視、性騷擾和對女性的傷害。該法第4條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范,第5條是有關父母與工作的要求,第6條是針對性騷擾,第7至第9條是有關招聘的規定,第10至第12條是關于工資問題。對于這些條款,企業雇主都必須做出平等計劃,提出量化目標,上報平等委員會,政府有關部門對實施結果進行檢查,通過企業有關統計數字,如管理層中性別情況、男女用工情況、男女工資情況、包括男女上班請假情況等,作出統計分析,發現問題采取措施。并根據平等方案要求,對瑞典雇主通過發信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引導。如果雇主中有違反平等規定的,可以按照法案第32條進行處罰等等。
挪威《性別平等法》也規定得十分詳實,尤其在促進婦女就業問題上,予以重點保護,并明確其是挪威公共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的一項普遍責任。挪威在其他法律中也從不同方面對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權益問題進行規范。比如,夫妻雙方休產假的權利就由兩項法律來規定:《工作環境法》確立夫妻雙方享有休產假的權利,《國家保險法》則對產假期間男女雙方所享受的津貼待遇做了規定。在《婚姻法》、《個人姓名法》、《流產法》、《同居法》中,也有許多有關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另外,挪威還通過《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家庭暴力進行規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權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從1988年開始,挪威對所有家庭暴力案件實施無條件起訴,即使受害者撤回起訴,有關方面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打擊家庭暴力的另一個有效手段是《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有理由相信某人將侵犯另一個人獨享和平權利的情況下,可以禁止前者進入后者的特定區域或與后者進行接觸。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3、性別平等在政治、社會和家庭等領域基本實現 瑞典、挪威在男女平等工作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各國的前列。在政治領域,充分保障婦女的參政議政權利。瑞典、挪威兩國都是君主立憲制國家,議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目前,兩國國會議員中女性占到48%以上,這方面的數據反映出女性參與國家事務的決策和管理在數量質量上都顯現出較高的水平。在政界領域婦女的地位和作用舉足輕重。如在瑞典政府的部長層中,如果部長是男性,那么副部長必須是女性,反之也如此,這樣政府中的兩性比例就相對平衡。同時,國內各黨派無論是左翼還是右翼都非常重視發展女性黨員,并在議員推選中,注意舉薦富有能力和實力的女性參與競選,同時這些女性當選的原因不是由于性別和數量比例,而是因為她們具有值得驕傲的能力或者能夠解決瑞典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在社會領域,兩性平等觀念達到了習慣成自然的程度。在街市隨處可見推著嬰兒車在街上漫游或在商店購物的男人,男性也并不認為家務勞動等是屬于妻子或者女性角色的工作。在家庭領域,建立了完備的家庭福利保障制度。一是家庭補貼制度。挪威于1946年通過了第一部家庭補貼立法,目的在于政府幫助養育子女。根據這個制度,在挪威生活的18歲以下兒童的撫養者有權從政府獲得兒童福利金。兒童福利金的具體金額,由議會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做出規定。2006年的兒童福利金被定為每名兒童每月970挪威克朗(約121歐元)。單親父母享受一個額外的福利金。符合各項特殊要求,子女年齡在3歲以下的單親父母的家庭可以延長獲得兒童福利金的期限。按月得到的兒童福利金不必繳稅。二是低齡兒童父母現金補貼制度。現金補貼的對象是未進入或未全天進入接受公共補貼的日托機構的1至3歲兒童。全額補貼金額是每月3303挪威克朗(約412歐元)。全額現金補貼只發放給那些沒有進入公共資助的日托機構的兒童。三是父母產假福利金制度。根據挪威法律,初生嬰兒的父母可以選擇在子女出生后的54周內休產假,并享受相當于其80%工資的福利金或者選擇休44周產假,并享受相當于其全額工資的福利金。該制度使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的第一年留在家里照顧子女。沒有資格領取父母福利金的婦女也可以獲得政府給予的一次性補貼。另外,還建立雙親育嬰制度。如在瑞典,生育孩子,允許父母能夠在家陪伴孩子達16個月,國家補償他們在這16個月中因未上班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補助金額為以往工資的80%。在16個月的帶薪休假中有兩個月指定分配給父親享受,此外,所有父親有權在子女出生時享有帶薪的10天陪產假。父母任何一方可在孩子生病時請假照顧孩子(一個孩子一年60天),請假時可領取補貼。為了便于父母兼顧工作和家庭生活,瑞典還規定子女在8歲以下的父母均有權每天減少兩小時的工作時間(工資相應被扣除)。
4、民間組織的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為保證男女平等在社會各個領域貫徹執行,瑞典和挪威都十分重視扶持發展有關NGO組織。如成立于1984 年的瑞典婦女與女童保護協會(ROKS)就是瑞典最大的為婦女和女童提供保護的成員組織,目前在全瑞典約有100家成員。該組織的重要任務是給分布在瑞典各地的成員——地方性婦女與女童庇護所提供支持。此類庇護所主要給遭受男性暴力的女性及女童提供保護與幫助,并通過研討會、周末培訓等方式培養其成員,辦公費用源于政府補貼。據不完全統計,僅2008年該組織就為13750位婦女提供住宿庇護,共計68920晚;另有994名兒童,使用了共計35302晚。同時,他們還在政治上為政府和議會決策提供建議,為此,ROKS建有一個數據庫,存儲了大量文件、專著等。瑞典政府若有相關法案、規章或者項目時,通常都要求ROKS做出評價。當政府受理有關女性問題的議案時,通常會將其發送給相關部門和民間團體,ROKS即其中之一。在ROKS的努力下,1982年通過的一條法案首次將男性對女性的暴力侵害定為違法,這種暴力行為不僅指家庭內,也包括發生家庭以外的,而此前家庭暴力被視為家庭內部矛盾。1998年通過的法案使連續遭受暴力的婦女可以收集證據,將長期的暴力虐待作為一宗案子提出控告,而不是僅僅就一次事件控告,并且精神暴力也可被定罪并可被判6個月至6年的監禁。2007年之前的法律條款中,政府“應該”幫助受害婦女,在2007年的法案中,“應該”兩字被修正為“必須”,從而使幫助受害婦女成為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其它相同類型的婦女組織也有很多,他們從各個方面對瑞典婦女提供幫助,為促進男女平等做出努力。如瑞典婦女基金會及其下設的資源中心,能及時地為需要幫助的各界女性,包括女企業家、雇員等提供必要的信息幫助。挪威男女平等中心建立了婦女人才資源庫,目前已有約4000名高學識、高才能的女性資源檔案,便于向社會、企業推薦。同時,兩國的一些從事性別平等工作的機構和大學婦女研究中心等都有相對雄厚的經濟支撐和人員保證,如奧斯陸大學婦女研究中心每年獲得行政撥款450萬克朗(近500萬人民幣)。
挪威政府也十分重視與保護婦女權益的非政府組織和民間社團的聯系、合作,共同促進婦女權益保護事業的發展。政府定期邀請保護婦女權益協會等NGO組織就性別平等的問題發表意見,支持其參加國際性交流、合作,還為采取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措施的非政府組織提供基本財政支持等等。
二、對我市推進性別平等的幾點建議
1、盡快出臺深圳市性別平等法規,并設立強有力的性別平等保護機構 性別平等是全球政治中最重要、獲得共識最多的一個議題。《聯合國千年宣言》明確將“促進性別平等和賦予婦女權能,作為戰勝貧窮、饑餓和疾病及刺激真正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為提高婦女地位、實現性別平等,聯合國頒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文件,其中最具影響力和約束力、最重要的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北京行動綱領》和《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我國是這些重要公約的締約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莊重承諾。我國雖然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深圳也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地方性實施細則,但由于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原則、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實踐中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尤為重要的是,這些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強有力的專門執行機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雖然被明確為該法的執行機構,但由于該機構只是政府一個協調議事機構,并設在婦聯,又沒有賦予相應的執法權,因此難以承擔執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重任。而婦聯,作為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的群眾團體,雖然具有完備的組織優勢,以及長期從事婦女權益保障的工作優勢,在婦女群眾中有相當高的威信,但由于其社會團體的性質,再加上法律雖規定其維權職責,但沒有賦予其執法權限,也使其在實踐中難以充分地發揮推進性別平等的作用。婦女權益的維護、婦女地位的提高絕不僅僅是婦女問題,而是與特定國度的文化傳統、現行體制、經濟發展等因素密切相關的社會性別問題。因此,有必要借鑒瑞典、挪威等北歐國家的做法,盡快出臺深圳市性別平等法規,設立強有力的執行機構,更好促進性別平等,實現政府承諾,為全省,甚至全國提供經驗。
2、積極推進社會性別主流化 作為實現性別平等的重要途徑,社會性別主流化于1994年首先為瑞典政府所采納,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將其寫入《行動綱領》。1997年7月,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將社會性別主流化確定為實現性別平等的全球戰略,并做出明確界定:“這是一種戰略,將婦女和男子的關注事項和經驗作為一個整體,納入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所有領域的政策和方案的設計、落實、監測和評估,使男女都能平等受益,終止不平等的現象。最終目標是實現兩性平等。”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再次強調:“我們認識到通過社會性別主流化實現兩性平等的重要性。”
為推進性別平等,我們有必要借鑒瑞典、挪威的做法,采取各種途徑實現社會性別主流化。如設置性別平等保護機構、配備人員,開展社會性別統計分析,實現社會性別預算、社會性別評估,以及社會性別審計等等。同時,也不能忽視專門針對婦女或男子的政策、計劃和項目,例如,為提高婦女參政水平,可實現“配額制度”專門化戰略等等。
3、重視男性在性別平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性別平等工作不能僅僅針對婦女,它關系到男女雙方,需要男性的廣泛參與。瑞典在這方面為我們提供了成功的借鑒。瑞典政府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針對男性采取了一系列平等措施。如推出父親特別培訓項目。培訓項目由男性指導,將父親和準父親分組討論子女出生時父親的需要,接受產前指導,了解父親享有的育兒假,討論子女出生后丈夫在家庭中的地位變化及可能由此產生的家庭矛盾等等。評論顯示,這些培訓項目深受父親們的歡迎。瑞典還成立了男性危機中心。該中心有5位工作人員,來自社會學、心理學專業。該中心是一家民辦機構,經費來自政府、醫療區和患者。中心雖然人數不多,但它的出現,表明瑞典對性別平等的認識和相關問題的解決達到了一個新的層次。每年來中心咨詢、尋求幫助的有上萬人,主要是離婚中的男性和在家庭中施暴或有暴力意向的男士。該中心的工作目標是:讓施暴男性改變其態度,要讓他們深刻認識到:他們要對施暴的后果承擔責任,要尊重對方,要懂得怎樣控制自己的情緒。反饋結果表明,來此中心接受了幫助的人,有近90%的人在態度和行為上有了不同程度的改變。因此,重視男性在性別平等工作中的作用比單純建立婦女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更能促進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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